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媒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单位必须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经工商机关授权的12315站(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工商机关名誉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来源:
一、根据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二、根据市、县(区)工商局对重要食品的备案和预警情况进行公示;
三、根据对涉及食品违法大要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示;
四、根据上级工商机关指示或同级工商机关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公示;
五、根据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公示;
六、根据日常监管中突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一、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通过各级工商机关红盾网站和12315维权网站在互联网上公示;
三、通过各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示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四、在经营食品的各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12315站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五、在部份学校、社区、乡镇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
一、 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信息;
二、 消费者喜爱商品(食品)信息
三、 不合格食品信息;
四、 食品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五、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六、根据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统计分析的食品热点信息;
七、其他食品信息。
第七条 市、县工商局消保科、股应与工商所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工商红盾网站、12315站(点)、服务大厅等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经授权的经营食品的各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部分学校、社区的12315站(点)收到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公示牌上公示,各食品经营户应当及时对照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到工商所。
第九条 各级工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变相为企业做广告宣传。
第十条 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将食品安全信息向消费者公示,凡因为工作失职延误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