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市场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监督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工商局《市场巡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市场,是指流通领域内有固定设施、场所且经营食品的消费品市场、食品展销会和各种食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食品行为的综合性市场管理方式。
第四条 内江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负责实施对其管辖区域内食品市场的巡查工作。
第二章 食品市场巡查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食品市场巡查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一、市局负责全市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机构为市场科,各县、区工商局负责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机构为市场股。
二、基层工商所设立巡查中队,根据人员和管辖区域情况,中队下面可设若干小队,小队人数至少2人以上。
第六条 食品市场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正式在职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或职工;个协工作人员可协助工商干部巡查;
二、较为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有较熟练的市场监督管理的业务技能;
四、具备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与检测知识;
五、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食品市场巡查职责划分
第七条 食品市场巡查职责的划分:
一、市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与协调;
(二)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食品市场巡查实施工作细则、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部署或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食品市场巡查;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各县、区工商局市场股职责:
(一)负责其管辖内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和协调;
(二)按照上级部署或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当地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查处违法经营食品行为;
(三)制定具体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奖惩等管理制度,考核市场巡查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基层工商所巡查中队(含市场巡查员)职责:
(一)制定具体的辖区内食品市场巡查计划,按计划或上级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检查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制止和查处市场交易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禁止上市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侵权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相关创建活动,督促完善安全设施;
(六)向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收集食品市场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八)做好食品市场巡查工作记录、受理投诉申诉举报记录、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记录;
(九)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县(区)局执行具体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任务,参照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队职责执行。
第九条 各级市场巡查组织均应健全食品市场巡查档案管理制度,编制巡查图表、确定分工管辖,并建立和完善包括:互通情况制度、考勤制度、值班制度、考核制度、例会讲评制度。
第四章 食品市场巡查纪律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食品市场巡查工作职责、办事制度、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着装上岗,穿戴整洁,男同志不得留长发长须,女同志不得化浓妆、吃零食;
二、举止端庄、严肃认真,严禁酒后上岗、讲粗话脏话,
不得迟到早退、不假离岗;
三、禁止上岗时在辖区内购物,禁止接受被检查人的礼品、礼金,禁止上路检查来往车辆和行人,不得参加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让其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消费者投诉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五、其它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
第五章 食品市场巡查规程
第十二条 上岗准备:
一、巡查队向中队长报告当天巡查区域及内容(非常时期或重大专项整治行动需书面报告除外);
二、按着装规定检查整理仪表风纪;
三、准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文书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上岗巡查:
一、原则上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进行巡查;
二、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填好巡查登记卡,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根据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不同频度的巡查, A类食品经营者每季巡查一次,B类食品经营者每月巡查一次,C类食品经营者实行每周巡查一次, D类食品经营者坚持每日巡查一次,对一年内有被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照D类食品经营者巡查频度进行,对一年内有违章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视具体情况降低一至二个档次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巡查员在市场巡查中必须填写市场巡查登记卡,各工商所还应将巡查记录录入《工商业务网上平台》中有关“市场巡查”的内容:
一、 登录时间:对巡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情况,巡查内容可批量登录,要求当月工作当月底前完成;对发现问题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月末在当天)完成登录工作。
二、 规范登录用语:在《工商业务平台》的“巡查内容”一栏统一填写“无(巡查无问题)、超经营范围、注水肉、瘟病肉、乱设摊点、劣质品、霉变食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短尺少秤、强买强卖、无照经营、其他”等固定内容,“处理意见”一栏统一填写“无、警告、罚款(含金额)、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便于规范和统计。
第十五条 巡查讲评:市局每月一次小结并通报食品市场巡查情况;县(区)局每二周进行一次小结;工商所每周对食品市场巡查情况进行一次讲评。
第六章 食品市场巡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乡(镇)工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个层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情况记录:一是工商所内部巡查小组之间每月交叉检查一次;二是工商所所长对本所巡查情况每周检查一次;三是县(区)局对各工商所巡查情况每季至少督察一次;四是市局对各县(区)或工商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察。
第十七条 对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的;
二、不按规定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市场、企业注册登记、年检的;
四、未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表及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以及防火、卫生、计划生育等制度的;
六、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的;
七、阻挠市场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包庇纵容经营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市场巡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除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外,对需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行政措施的,须依照法定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食品市场巡查中,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
一、须有两人以上巡查人员在场;
二、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当场对违法事实做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五、填写统一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六、罚款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如需当场收缴罚款的,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已经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巡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程序案件,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处罚幅度恰当、程序合法。
第八章 食品市场巡查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县、区工商局食品市场巡查工作的考核以及对巡查人员的奖惩参照原市场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制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