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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2008-1-23 16:16:07

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将全市食品经营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并按照其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一、A类(守信企业)标准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评定标准:

1、年检为A级;

2、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行率达100%

3、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4、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荣誉称号。

二、B类(基本守信企业)标准

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累计轻微违法记录不超过2次或者一般违法记录1次,其违法情节比较轻微。

评定标准: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法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3、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4、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三、C类(失信企业)标准

累计轻微违法记录3次以上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违法情节介于轻微和严重之间,未造成严重后果。

评守标准:

1、年检为B级;

2、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四、D类(严重失信企业)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2次以上,违法情节比较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评定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员销营业执照。

第三条 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食品经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具体为: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实行免检;

2、除专项检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

3、对其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信息咨询及防伪知识服务;

4、优先推荐评选“诚信之星”、“重合同守信用”及“重质量讲诚信”企业;

5、优先培育推荐申请国家驰名商标,优先培育推荐省著名商标,优先推荐评定市知名商标;

6、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第四条 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食品经营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提供纠正过失恢复信用的渠道,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访;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实行每月巡查一次;

4、公开违法记录。

第五条 建立食品经营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食品经营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企业信用等级未升级前,不予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限制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加强日常检查,实行每周巡查一次;

5、公开违法记录。

第六条 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食品经营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进行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坚持实行每周巡查二次,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清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成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4、企业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5、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限制;

6、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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