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广告?
广告,包括商业类、社会类、公共类广告。《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什么是广告主?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什么是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产品定位策略
在广告中,通过突出产品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鲜明特点,确立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的方位,促使消费者树立选购该商品的稳固印象的策略。是产品定位策略在广告中的运用。包括广告产品实体定位策略和广告观念定位策略。广告产品实体定位策略,是在广告中突出宣传商品新价值、新功能、新用途能给消费者带来新的利益,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深刻印象的一种宣传方法。其方法主要有: (一)功效定位,即在广告中突出产品的特殊功能,使该商品在同类产品中有明显的区别和优势,以增强选择性要求。如药物牙膏,有的突出防治牙疼的功效,有的突出防治牙周炎,有的突出防治牙根出血。 (二)品质定位,即在广告中突出商品的良好的具体品质,如宣传丁基橡胶自行车内胎的功能时,强调打气一次,保持三个月的优良品质。性能、定型、用途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近时,突出强调产品廉价的特点。这是在同质同类产品竞争中击败对手的种有效方法。 (三)市场定位,即把产品宣传的对象定在最有利的目标市场上。
广告目标市场策略
在广告中根据不同目标市场的特点,采取的相应的宣传手段和方法。包括无差别市场广告策略、差别市场广告策略和集中市场广告策略。 无差别市场广告策略,是在一定时间内向一个大的目标市场运用各种媒体,作相同内容的广告。在无差别市场中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具有共性,而消费弹性又较小,运用此策略,有利于运用各种广告媒体宣传同一的商品内容,能通过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知名度的了解,达到创牌子的目标。 差别市场广告策略,是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细分的目标市场,运用不同的媒体,作不同内容的广告。在差别市场上,消费者对同类产品质量、特性要求各有不同,强调产品个性,消费弹性较大。运用这种策略,有利于突出产品个性特点,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集中市场广告策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广告宣传集中力量在已细分的市场中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市场上。这种集中市场广告策略,只追求在较小的细分市场上有较大份额,适用于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
广告推出时间策略
广告时间策略之一。指广告推出时间相对于商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而言的策略。一般有提前推出、即时推出、延时推出这三种。 (一)提前推出策略,即广告早于商品进入市场,目的在于事先制造声势,先声夺人,让消费者在商品未上市时就翘首以待,等到商品在市场就出现时,即可形成旺销。这种策略适用较广泛。它适用于全新商品和劳务的推出。适用于人们已熟悉的老商品经过更新换代或部分改进后重新上市的商品。适用于季节性商品中旺季到来之前提前做广告,并延伸到旺季的到来。 (二)即时推出的策略,即广告与商品同时推向市场。此种策略适用于老商品,供求平衡或销偏紧张的商品。 (三)延时推出策略,指广告晚于商品进入市场。一般情况下,这种策略适用于还没有把握的新商品,为谨慎经营,让商品先行于市面上,根据情况或多或少地做广告,针对消费者的反应再做广告。另一种情况是,商品上市后,先做一次试探性广告,看情况的发展变化后再决定广告的做法及规模。
做药品广告须知
什么是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药品广告的审批
1.审批机关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不准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8)临床使用,发现有超出规定的副作用的药品。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3)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4)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5)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6)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7)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8)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9)标明获奖内容的。
药品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1)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4)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过量使用药品。 (6)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7)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或使用"。 (8)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发布酒类广告的有关规定
1、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按药品广告进行管理。 3、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4、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 00一21: 00时)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2)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并且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5、 对违反酒类广告发布规定的,可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非法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非法发布酒类广告,是指经营发布未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核批准的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在发布酒类广告中,超越规定的时限、版面、次数;违反酒类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等。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发布酒类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做化妆品广告须知
什么是化妆品广告?
化妆品广告,是指通过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广告和用于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广告。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信息、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七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的刷品广告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广告。
第八条 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办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样件;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主发布印刷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三条 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前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发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告证明文件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印制。
第十六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理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等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 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责令停止发布,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 以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处 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