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200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0日办理验照手续。在2008年3月30日前尚未到辖区工商所申请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工商部门接受处罚并补办验照。逾期仍不申请验照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