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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要防范金融风险
2008-1-23 16:10:19
信用卡以其携带方便,使用方法简单,支付方便快捷和能体现出持卡人一种身份的象征在国际上普遍流行使用,同时也被我国广大消费者所选择使用是金融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但近期以来,在持卡消费者中连续发生了因信用卡被盗或丢失,被他人恶意消费和透支而给持卡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这给消费者选择信用卡消费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目前我国消费者要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门槛非常低,消费者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只需到该信用卡发行机构或营业网点索领个人申请表,确认并履行该信用卡的有关协议,同时附上申领人及担保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交存或免交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并交纳年手续费,就能领取采用签名方式即可验明身份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同时,发卡机构一般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持卡人一定数额的授信额度,按照个人信用等级一般个人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进行消费限额划分。当前,在国外信用卡使用的惯例是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只需签名即可。但这种国际惯例通常是建立在成熟的安全技术平台和相对完备的信用体系基础上,即使选择只需签名认证,无需密码,信用卡上都有持卡人本人照片,且有较为严密的签名认证体系。国际上具有这种成熟的安全技术平台和相对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家的持卡消费者,如一旦出现信用卡被盗或不慎丢失等情况,系统立刻就可以反映出来,而且国际银行卡界通行的挂失零风险甚至失卡零风险以及广泛采用了欺诈实时侦测技术,从而避免和降低了持卡人对信用卡使用的风险。而在我国,目前信用卡消费安全环境还不够成熟,信用体系也不够完善,对于持卡消费的救助和保护机制都还十分薄弱,信用卡一旦出现被盗或丢失,即使持卡人及时进行了挂失,但我国多数银行都有挂失后24小时内的冒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金融风险的不合理规定,再加上现在不少信用卡消费商场(店)的经营者对信用卡消费签名验证的认识不足,把关不严,刷卡消费时不对签名进行认真核对(或无法核对),收银员也照常“收单”,而国家现行法律条文对经营者这种完全“方便”刷卡人的做法,缺乏细化的、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很难使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当前我国信用卡消费安全环境还不够成熟,信用体系也不够完善的条件下,若盲目照搬国际惯例,采取完全的“拿来主义”,显然不利于我国现阶段对持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加大了持卡消费者对使用信用卡承担风险的责任。为此,省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以下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选择办理信用卡时,需首先了解我国信用卡消费时的相关规定和使用办法,并且到具有办卡资质和信誉好的金融机构进行申办。
二、消费者尽量选择实行需使用密码和签名双重验证的信用卡,并在申办卡后及时进行密码设置和做好信用卡的密码保密、妥善保管工作,增强持卡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强化有效的持卡风险意识。
三、消费者若发生信用卡不慎丢失,要及时发现和进行挂失,以免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和完善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对不具有发卡资质的发卡机构和对刷卡消费流程不严格把关的经营者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希望发卡机构在对持卡人信用卡消费的安全使用和保护,救助机制上进一步完善措施,并加强对特约商户进行管理,提醒POS终端特约商户完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好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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