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农产品商品化的加速发展,农民市场观念逐渐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更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群众兴办专业合作社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积极性。目前,我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户,成员783名,吸收社员3023名,注册资金5299.5万元,联结农产品基地8200多亩,带动农户6892人,包括果木、水果(塔罗科血橙、不知火血橙)、蔬菜、药材(栀子)、鲶鱼、生猪等6个特色行业。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和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如何积极引导、规范、监管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尤其重要。笔者作为一名注册登记人员,通过平时的工作和思考,就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与如何加强引导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发展不平衡,品牌意识不强
(一)发展布局不合理、经营规模带动力偏小
全县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农产品仅为柑桔、蔬菜、药材、渔业、生猪等种植、养殖业两大行业,分布全县33个乡镇中的15个乡镇。同一乡镇建立多个同类的专业合作社,如公民镇就兴建2家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定程度增加了组织成本、人力成本,区域带动效益不大。
(二)机构制度建立不完善,内部素质普遍较低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不规范。制定章程流于形式,制订条款不细化,其选举的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成员的权利、义务不明。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其职责未能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据调查,在20家合作社中,理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到一半,导致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三是合作社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仅6人,783名成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65%,文化素质偏低严重制约着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三)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
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从产品质量竞争上升到形象竞争的新阶段,着力打造品牌、商标、包装、信誉等无形资产形象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途径。目前,全县20家农民合作社中只有1家合作社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因大多数农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不高,品牌获利能力不强,使得农民成员对打造农产品品牌的意识淡溥,适应和开拓市场竟争能力差。
二、发展趋于肓从,登记难以把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部分成员为享受政策优惠,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也为抓政绩一味的要求社员建立专业合作社,对其建立的目的、条件、成效未做全方位的考察,一是使得同一乡镇重复建立多个同类的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民成员对《专业合作社法》精神未吃透,导致工商注册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真实;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的审查没有细化规定,使得核准登记把关难度较大,对合作社的约束力小。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经营范围核准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于没有细化经营范围,使得工商部门在核定某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时,只能笼统地核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等,而不能体现其自身经营特色。这种情况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活动时,体现不出专业性。
(二)出资真实性的核查存在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并未规定合作社申请人需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而出资清单是由合作社出具的,所以工商部门在审核时,无法对其出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一些合作社随意夸大申报成员出资。
(三)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条例》中只明确了合作社虚假注册、擅自变更、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合作社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同时由于《合作社法》及《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参加年度检验未做规定,因此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检查其守法情况。
三、部门配合、规范引导、共同监管
(一)坚持登记前的把关审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是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再注册登记。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样,乡镇、县级部门能及时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有利于政府进行“跟踪服务”。
(二)对章程的规范指导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基础,为此,应加强对章程条款制定的规范指导。合作社的章程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送县级农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进行规范指导,使章程真正成为约束合作社的制度规章。
(三)加强回访服务,强化事后监管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已注册登记的合作社不需通过工商部门一年一度的年检。为掌握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建议由县农办组织农业、畜牧、林业、渔政、工商等部门在年终对已设立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期回访检查”。一是由合作社对一年来的运作情况、业绩成效、成员的收益、章程的履行、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自查总结;二是要继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工作,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系点制度,对合作社的经营方向、经营行为及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指导,制定回访计划,加大回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各部门依照自身的职能对合作社进行回查,重点是宣传政策法规,检查其遵纪守法情况,帮助排忧解难,提出整改意见。四是开展年度评比,对经营状况好、业绩突出、诚信守法的合作社给予政策奖励和表彰。
(四)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以做大做强、培特培优为目的。根据我县农业产业的现状,一是以柑桔、生猪等优势产业为目标,在“专业化”上做文章,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上抓突破,构建多功能、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既强调打破村与村的界限、打破乡镇界限,更多地带动本区农民,又鼓励实现跨区域联合,努力使某个甚至更多的单项产业合作社成为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的龙头。二是积极探索把同类产业的大小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联合社或行业协会,通过点、线、面的结合,加速全县同类合作社的整合,增强实力和带动力。三是稳步推进“订单农业”,树立诚信理念。大力培育发展一批创效高、信誉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村经纪人,组织发展适合本地特点的“订单农业”,为农产品流通架起“经纪桥”,铺好“订单路”。
资中县工商局 罗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