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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须知  

2008-1-23 16:06:15

一、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 非法人营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或其他营业单位。
2. 非法人单位必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3. 非法人营业单位必须有名称、经营场地、使用资金和 经营范围。
4. 非法人营业单位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 承担。

二、分公司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非法人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
2.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 主办单位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名单;
5.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 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7. 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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