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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须知  

2008-1-23 16:06:1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
2.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审批机关同意设立该代表机构的批复;
4.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申请书(副本);
5.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 明;
6.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 明书(非营利性外国经济组织可免交);
7.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 权书及其简历、身份证明、照片;
8. 常驻代表机构用房证明(租房协议或房产所有权证明);
9. 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照片;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1、2须一式二份,其余各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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