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 2.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审批机关同意设立该代表机构的批复; 4.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申请书(副本); 5.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 明; 6.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 明书(非营利性外国经济组织可免交); 7.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 权书及其简历、身份证明、照片; 8. 常驻代表机构用房证明(租房协议或房产所有权证明); 9. 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照片;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1、2须一式二份,其余各一式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