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08户企业:
你们逾期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吊销你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局作出处罚决定前,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依法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拟吊销企业名单附后)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