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兴国等2293户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所属工商所办理2006年度验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07年3月31日前未向我局所属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我局已于2007年6月20日在工商局及各工商所张贴了限期补办个体验照公告,又于2007年7月18日在内江日报第三版发布了关于限期补办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上述个体工商户自公告之日起至今仍未到我局所属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见资中县工商局公告栏或资中红盾信息网http://www.nzgs.gov.cn)。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