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境内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四年一次换发《营业执照》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本县境内已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验照和换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换照的对象
1、凡200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验照的对象。
2、凡2007年12月31日前《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换照的对象。
二、验照、换照的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 月31 日止。
三、验照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本人签署的验照申请表。
2、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换照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本人签署的换照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一式两份)。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经营者1寸免冠照片4张。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验照、换照程序
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辖地工商所申请验照或换照。
六、对不按期验照、换照的查处
1、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申办验照或换照的,工商机关将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期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到期自行作废失效。对持过期失效《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工商机关将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