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乐兴开发有限公司等102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06年度企业年检,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被吊销企业,自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法定住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资中县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2006年度吊销企业名单(点击打开)